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及疏散指示場所劃分及照度要求
發布時間:2022-03-08 14:28:00 來源:上海浙保電氣有限公司
一、疏散區域
1.1建筑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置區域,應按照建筑物的特點,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、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作區域三類。
1.2水平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:
a、建筑(含交通隧道)中的疏散走道、疏散路徑。
b、防煙樓梯間前室、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。
c、避難層(間)。
d、直升飛機停機坪。
1.3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:
a、樓梯間(含敞開樓梯間、封閉樓梯間、防煙樓梯間)。
b、室外樓梯。
1.4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:
a、消防控制室。
b、消防水泵房。
c、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、變電所。
d、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。
二、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照度要求
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疏散通道照明區域的寬度應不小于通道寬度的1/2,
2、照明區域內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.0lx,照明區域邊緣的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.5lx.
3、樓梯間內的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.01x.
4、疏散區域內中心線的地面水平照度的值與小值之比不應大于40:1。
5、避難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.01x。